8月20日,《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》记者从甘肃省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获悉,近日,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,主犯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、罚金30万元,同犯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、罚金1万元。
据甘肃省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,牛某某于2015年3月创建“兰州夜色”网站,制作、管理、发布淫秽电子信息,并以注册会员形式收取会员费、广告费牟利。丁某某明知“兰州夜色”系淫秽网站,以其开设的“鼎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”为“兰州夜色”提供网络虚拟存储业务、维护服务器等技术支持。经检验鉴定,截至2017年5月,牛某某通过“兰州夜色”淫秽网站制作、管理、发布电子淫秽信息3299个,发展注册会员183858人,其中缴费会员2886人,收取会员费、广告费30余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刑律,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构成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;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规定,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牛某某犯制作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,罚金30万元;以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罚金1万元。
据介绍,一审宣判后,牛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一审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,近日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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